现根据丹麦私人有限责任公司法(ApS Act)的有关规定,将私人有限公司做一介绍。
1)私人有限公司Zui低股份资本为12.5万丹麦克朗,注册时须全额认缴,并出具出资证明。
2)设立私人有限公司可以只有一个或数个发起人,且发起人必须认购该公司的股本金。
3)丹麦私人有限公司法对发起人居住地或国籍没有要求,即既可以是本地人,也可以是外国人。
4)股票只能以记名的形式发行,而不能以不记名的形式发行。所有股东必须在成为该公司股东或不再是该公司股东后的四个星期内,向公司确定自己的真实身份并注册;而公司必须掌握公司所有股东的详细情况。如果公司的股本金达到或超过五十万丹麦克朗,其公司的股东名单必须向公众公开。
5)公司所有的股份如果仅被一个股东所拥有时,那么,该信息及该股东的身份必须向公众公开。
6)私人有限公司在组织结构方面,没有像公共有限公司那样严格。它不必既有董事会,又有总经理,而只有一个或数个董事,或者只有一个总经理足矣。如果公司只设立一个董事或一个总经理,那么,该管理人员将对公司的全部活动承担义务并享受权利。根据规定,私人有限公司对总经理和董事会成员的居住地或国籍没有限制。
7)在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削减公司股东权利等重大事宜时,必须得到全体股东的单方面的通过方可。
8)如果股本金流失量达到40%以上时,公司必须进行重组或者解散;如果公司在解散时破产,将使用丹麦破产法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