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企业在国外投资需要在哪里审核办理
加强分类管理。
根据“鼓励发展+负面清单”原则,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省、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实行备案管理。对限制开展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的境外投资以及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商务主管部门暂不予受理;其他限制类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厅报商务部核准。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一律不予受理。
二、明确备案权限。
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坚持备案制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加强项目真实性、合规性审查。中方协议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根据《广东省境外投资管理实施细则》,仍委托地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企业备案材料存地级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查;中方协议投资额在1亿美元以上(含1亿美元)、3亿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办理备案;中方协议投资额在3亿美元以上(含3亿美元)的境外投资,由省商务厅厅征求商务部意见后办理备案。
三、简化备案材料。
境内投资主体办理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备案手续时,不再需要提供境内投资主体新年度审计报告。办理增(减)资以外事项变更备案手续,只需提供《境外投资备案表》、企业营业执照(含变更登记证明文件)即可。
四、完善信息报告制度。
境内主体应按照“凡备案(核准)必报告”原则通过广东省对外投资合作信息服务系统(以下简称“业务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以下信息:
(一)境外企业(机构)注册登记信息。境外企业(机构)在当地完成注册登记手续或并购交割法律手续后30天内,应将境外企业(机构)注册登记文件和交割法律文件上传至业务系统。
(二)境外企业(机构)报到登记信息。境外企业(机构)在向驻在国使(领)馆经商处(室)报到登记后10天内,应将《境外中资企业(机构)报到登记表》回执联上传至业务系统。
(三)投资资金(实物)汇出信息。根据《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规定按时报送月报、年报。
(四)项目进展信息。跨国并购、制造业、资源开发类、产业园区类境外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