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消防安全评估可以完善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消防设施零缺陷运行,提高人员自救和应急救援能力,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概率就会明显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各不相同,但火灾事故造成的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无非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漏洞、建筑消防设施运行不健全或单位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能力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北京消防安全评估专职从事各类项目的安全评估。
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是对社会单位、场所、工矿企业等机构的综合火灾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提出解决方案的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活动。
消防安全评估依据:
2011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严格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将此项工作开展情况纳入消防工作考核体系。
2013年3月7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布《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的通知》,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的范围及其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每年对本单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评估报告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其消防评估法律、法规和规范:
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高层民用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消防服务单位、统一管理人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建筑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火灾隐患和改进措施等内容。
2.《消防安全工程 第3部分:火灾风险评估指南》(GB∕t 31593.3-2015)引言火灾风险评估对减少火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可以更加客观、准确地认识火灾的危险性,从而为火灾的预防、控制和灭火提供依据和支持。
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高层公共建筑未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和个人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单位和个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我评估。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评估。5.《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对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及地下公共建筑等容易造成群体性伤亡的高危火灾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有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