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法人在中国民事诉讼中主体资格证明是否需要公证认证?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对于国外公司,必须办理其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的公证认证手续。
如何办理授权手续?
1、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均不予认可。
2、外国自然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外国自然人予以确认。
3、外国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在其所在国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4、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除了向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出示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外,还必须提供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且该证明文件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予以确认。
5、外国法人、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代表该法人、其他组织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签署,且该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了外国法人、其他组织出具的办理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能够证明其有权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证明文件的,该授权委托书无需在外国当事人的所在国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6、外国当事人将其在特定时期内发生的或者将特定范围的案件一次性委托他人代理,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予以认可。该一次性委托在一审程序中已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的,二审或者再审程序中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在涉外诉讼案件中,授权委托书、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域外证据需要经公证认证,这个大原则大家都知道,但在实践中,围绕公证认证的具体要求仍存在不少细节值得探究。
(一)授权委托书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那么,如果外国企业在中国设有代表机构,或在中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中国领域内寄交的授权委托书,是否还需公证认证?我们理解,前述法条对于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进行要求的前提是“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若驻华代表机构的负责人有权代表外国企业行使签字权,或外国企业本身已在中国合法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有权签字人在中国境内签字寄出授权委托书,则无需经过公证认证。笔者在处理一起涉外诉讼中,作为被告的外国企业在中国合法从事经营活动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有权签字人签署授权委托书之后,加盖了在中国合法登记的企业公章,也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和接受。
作为授权委托书境外公证认证的替代方式,《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外国企业的代表人在人民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五百二十六条明确,外国企业的代表人在中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机构公证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二)主体资格和代表人证明
《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涉外诉讼中外国企业主体资格和代表人证明需要公证认证的要求。即,外国企业参加诉讼,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代表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该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主体资格证明每个国家会有所不同,根据笔者的经验,英美公司的主体资格证明一般为Certificate ofIncorporation或Certificate of Formation,加拿大为Certificate ofContinuance,瑞典为Certificate of Registration,新加坡用公司注册处的BizFile,芬兰公司是Trade Register等。
外国企业没有法定代表人这一概念,有些国家的主体证明文件中会显示公司的代表人,如芬兰的商业登记证中会显示代表(Representation),其中确定的有权签字人可以直接代表该外国企业签署给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但英美的主体资格证明都不显示公司的代表人,实践中可由董事会书面授权一位代表,再由代表签署给中国律师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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