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有效期内迁移的,资质持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迁移的,迁入地认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是有其归口管理基本原则的,该企业若是需要开展异地搬迁,应当与认定机构开展沟通交流,再由认定机构开展实际操作。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异地搬迁,转入地认定机构还会开展评审。对于评审结果而言,只有下列两种情况:
一是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有关情况上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在“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示并颁发认定资格证书,编号与有效期限保持不变。
二是经审核,确定该企业不属于整体迁移的,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早通知企业。企业可以遵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