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公司税制的特点:税种少、税负轻,实施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
澳门公司实行以直接税为主体的“港税收制度,具有税种少、税率低、税负轻、实施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等特点。
具体特点有:
1、 税率偏低,所得补充税Zui高只是盈利的百分之十二,是全球低税率地区之一。
2、只有在澳门地区内经营业务或工作所收取的收益,才含括在课税收益内。
3、 所得补充税A组纳税人的年度亏损,可以在续后三年的盈利内扣除。
4、自置物业办厂者,无论个人商号或有限公司组织,都可以申请豁免房屋税。
5、不动产于使用的首年度已经按月摊折,第二年仍然可以将其全年摊折率增加至百分之二十,以示优待。
6、离岸公司更有多项税务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