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有不同于中国内地的独立税务制度。它实行低税制,税种不 多。
澳门所有的税项均由澳门特区政府负责征收。澳门财政局有责任管理 税务体系及实施税法,而澳门的课税年度为每年的1月至12月。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主要税项为:
(1)所得补充税(企业所得税);
(2)营业税;
(3)职业税(个人所得税);
(4)房屋税;
(5)消费税;
(6)机动车辆税;
(7)旅游税;
(8)印花税。
所得税以自然人及法人在澳门地区取得工商业收益作为课征对象(包 括各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商业企业主及合伙人,但不包括被认可的协会及宗教和慈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