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商独资工厂:外商持有公司股权。股东至少为1人,Zui多不超过50人。独资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无内外销比例限制。
2、外商独资商贸公司(外资):2007年1月11日越南正式成为WTO第150个会员国,依越南加入WTO后切结条款,2009年1月1日越南政府将完全开放外商独资贸易公司的设立。
3、联营公司(合资工厂):至少由2位股东共同出资,并在公司同一名义下经营,类似中国的『合资厂』,外商占有股权的比例Zui高可达到99%。
4、合营公司(来料加工厂):类似于中国的『来料加工厂』或『委托加工厂』,通常由外商与越方签订生产合同,明定各方责任与经营成果分配,不用在越南成立新的公司,但外商持股比例不能超过70%。
5、办事处(代表处):可代表其母公司在越南从事业务接洽、联络与开发,但不能有营业行为,也不能开立发票。外商可在越南国内设立多个独立代表处,但不能设立总代表处或代表处的分支机构。
6、分公司:可从事货品买卖及与买卖直接有关的活动,其功能基本雷同于子公司,目前已暂停审批设立国外分公司。以上方式由中央计划投资部,或依权责下放予省(市)人民委员会、省级工业区管委会负责审批、发放投资设立许可证与管理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