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工商总局办理无区域表述名称核准的要求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总局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总局办理核名要注意:
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企业法人名称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称,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营业执照上只准标明一个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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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