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近年形式上看,私募基金分为公司型基金、合伙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公司型私募基金中,投资者即为该公司的股东,基金的具体运作需符合《北京场外期权公司申请要求公司法》之规定。合伙型基金一般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投资者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LP),管理人则为该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GP)。同样,合伙型基金需遵守《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契约型基金,则是以基金合同为载体的私募基金形式,由投资者与管理人签署《北京场外期权公司申请要求基金合同》的方式设立,双方的权利义务主要根据合同予以确定。
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的数据,截至2021 年 12 月 30 日,协会登记的存续私募基金管理人24577 家,较 2020年末增加 16 家,同比增长 0.07%;存续私募基金 124391 只,较 2020 年末增加 27539 只,同比增长28.43%;私募基金管理规模 19.78 万亿元 ,较 2020 年末增加 3.80 万亿元 ,同比增长23.81%。与合伙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相比,契约型私募基金因设立北京场外期权公司申请要求程序简单、决策效率高、运作成本低、退出方式灵活等特点,深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青睐,在私募基金产品中占比超过一半。
从涉诉情况看,私募基金纠纷主要发生于基金内部,即发生在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投资顾问、销售机构之间。外部纠纷主要是基金与投资标的企业之间的纠纷。内部纠纷中,合伙型私募基金占比稍高,契约型基金次之,反映出合伙型基金因投资关系叠加合伙关系致使内部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在所投非标资产发生退出障碍时,更容易引发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的内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