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恢复一家香港公司,以下情形须通过申请法庭命令来恢复注册:
1、公司已在公司注册处处长的要求下根据《公司条例》第746,747及748条被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及解散;
2、公司根据《前身条例》(第32章)第291条被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及解散;
3、根据《公司条例》第751条通过撤销注册而解散的公司。
二、谁来申请?
凡因该公司的除名而感到受屈的人,法庭会允许其通过提出申请法庭命令来恢复该公司的注册。在实践中,以下人士可以提出该申请,包括:
(1)曾是该公司的董事、成员、债权人或清盘人的人;
(2)包括政府在内的,法庭觉得在该事宜中有利害关系的任何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