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肯定了地方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在满足地方经济发展需求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盲目扩张、违规经营、监管不足、向个人投资者不当营销等突出问题。对于金交所而言比较尖锐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金交所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且只能在属地展业,不能为异地企业发行产品。增加了融资的区域限制,这样会限制甚至打破一些机构与异地金交所长期合作关系,从被迫寻求当地有资格的金交所合作,(导致市场的重新洗牌)。
2.不能以登记、备案等名义参与其它机构违规发行和销售金融产品等活动;
3.不得向个人(包括面向个人投资者发售的投资产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产品。
各地区不得新批设、新开业金交所。取缔未取得省级政府批文或开业许可及擅自营业的金交所。此则通知要求各地金交所整改,极大地限制了金交所的业务范围,但随着金融监管的日趋成熟,新举措的公布需要综合平衡地方经济的发展和投资者的利益维护,不可能一棒子打死。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因素,将整改完成时间截止在2021年6月底。未来的发展究竟何去何从?恐怕只有市场和时间能给我们答案。
不论在政策层面还是在市场层面,信息的不对称将长期存在,任何强监管的行业在展业过程中经常有益无意碰触到红线。在市场动态不明确,监管政策的执行情况暂时无法看清时,安静的等待市场给予答案决不是好的选择。聪明的资金都是趋利避害的,在因政策尚不稳定导致市场发生变化期进而引发业务供需关系不平衡时,都会主动寻求低风险的替代品。
金交所很大一部分资产转让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账款作为底层,即所谓“非标”债权资产。产品在金交所挂牌的主要目的是债权人希望快速完成资产以融资用于日常的生产经营,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由于金交所挂牌公告既能起到资产的登记备案的作用又能到达通知债务人的义务,契合了企业的需求。金交所不是金融机构,起到的是资产交易见证作用,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对于非标资产交易,市场上一直存在着只有在金融资产交易所(中心)交易才合规的误区,能满足这种需求的只能是金交所么?其实不然。
资产交易的场所有很多,各有其特点。例如:
互联网平台:阿里、京东都在做资产交易的线上平台,以中国信达为主的四大AMC、政府机构、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入驻阿里拍卖资产平台。互联网平台的优势是其庞大的客户流量,当数据足够大时,交易的达成的概率也必然答复提升。
线下拍卖平台:拍卖平台的优势是能获客,有极大的区域空间限制,达不到广泛性。
报纸:传统纸媒一直在做着资产转让的公告服务,其特点是公信力强,性高。
金交所的金融资产转让挂摘牌以及登记备案对外都是以资产转让公告的形式展现,也就是交易信息做公示。2010年才成立家金交所,之前很多的资产转让通知,都是在传统的纸媒上发布的。这其实就是一种信息公告行为。
目前国内资本市场要求严格、规范的信息公告是什么?
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不可以自行任意选择媒体或平台公告,必须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媒体进行披露,否则即为违规行为,
证券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传媒)作为资本市场四大报之一的证券日报社的控股子公司,全面承担和证券日报发展相关的对外投资、投资管理、图书出版、资本舆情、财经公关及会议论坛活动等业务。为提高资本市场整体信息的公开化与透明度,正式设立证券传媒信息公告平台,为大量非上市企业提供了新的综合信息服务平台。
在信息公告平台提供的服务中,就存在类似于金交所的资产转让公告服务。证券传媒充分利用控股股东多年来服务资本市场的经验以及良好声誉,搭建信息公告平台,帮助非上市企业树立良好形象、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提升企业融资及资产转让效率,其中包括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告、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公告、债权资产转让公告等。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公告服务,能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平台,帮助有限公司提升公司
治理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合伙企业份额转让公告服务,能为有限合伙人(LP)与一般合伙人(GP)及合伙企
业提供信息交互平台,提升合伙企业运营的透明度,降低LP与GP及合伙企业产生纠纷的可能性。
债权资产转让公告服务,能提高被处置资产的关注度,提升交易效率的促进
交易规范,保护各方权益。在金交所发布联合公告的有很大一部分是非标债权,应收账款等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市场中非标债权资产依然庞大,此次文件实施后非标融资必将受到影响。清理整顿金交所等通道服务的供给方,那非标资产融资的需求方则可以考虑将信息公告平台作为替代品。
与金交所不同的是,信息公告平台完全是做数据以及信息层面的公示,并不参与资产转让的任何资金交易环节。提供公开标的信息、搭建公开透明的信息传播和沟通渠道、搭建可查阅可检索的数据库等服务。
资产转让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资产转让流程的规范化、信息阳光化,是对各方当事人对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张及保护,资产交易留痕,何尝不是一种“阳光通道”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