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代表处注销需要提供的资料:
1、纳税清算申报表原件;
2、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如丢失,应按照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登报声明);
3、有关部门批准代表处注销证明原件;
4、总机构注销申请书原件及翻译件;
5、税务登记表原件(2004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代表机构无需提供);
6、税务代码章;
7、营业税界定通知书及确认营业税纳税方法登记表原件;
8、工商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9、中介机构的审计报告或清算报告原件(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10、中方人员工资明细表;
11、纳税清算年度内代表处所有合同(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等)原件;
12、代表处首代及外籍人员成员的雇佣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翻译件;
13、近三年银行对账单;
14、近三年会计账本;
1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