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学院转让
(3)商业保理企业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善的风险内控制度,近期没有违规处罚记录。
(4)商业保理企 业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两名以上具有三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风险控制主管以及运营主管等。
(5)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混业经营。
(6)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制度、风险评估、重大风险事件应急制度、业务流程操作要求、监控等制度及资产分类管理、风险处置措施。
(7)投资者设立存续满一年(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商业保理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投资者具备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其资产总和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两年内在税务、海关和金融机构没有违法违规和不良记录。
(8)商业保理企业境内投资者注册资本已缴足到位,境外投资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外国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及资产情况。
保理公司法定设立程序是怎样
二、保理公司法定设立程序是怎样
(一)设立内资商业保理企业(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的,投资者向自贸试验区分局提出申请,自贸试验区分局征询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意见,将以下材料转交自贸试验区管委会:
1、《从事商业保理(含融资租赁兼营商业保理)业务企业信息登记和告知承诺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