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总局教育研究中心转让条件

更新:2024-09-20 11:00 编号:13860430 发布IP:60.3.55.141 浏览:3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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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总局教育研究中心转让条件


  第七条 公司合并或分立,须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有关公司设立、变更或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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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拟合并公司的原审批机关或登记机关有两个以上的,由合并后公司住所地 对 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授权的登记机关作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拟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之和超过公司原审批机关或合并后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审批权限的,由具有相应权限的审批机审批。


  拟合并的公司至少有一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审批。


  第八条 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解散原公司或新设异地公司,须征求拟解散或拟设立公司的所在地审批机关的意见。


公司合并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公司合并有哪些法律后果

  1、公司合并发生公司实体变化,导致合并一方或者双方解散。


  公司合并是两个以上公司并为一个公司,公司合并的重要效力就是公司实体发生变化,合并一方或者双方消灭、法律地位丧失。在吸收合并中,被吸收合并的公司并入存续公司,法律人格丧失。公司合并不仅导致被合并公司的消灭,导致存续公司的变更、公司的新设。在吸收合并中,存续公司在公司资本、股权份额、公司章程、组织机构方面发生变化。在新设合并中,在原公司消灭的要创设新的公司。


  2、公司合并导致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


  被合并公司生命延续的概念在法律上表现为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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