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属于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无债权债务)的,都可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相较于一般注销登记,简易注销登记程序更加简单,提交材料更少,注销成本更低。企业可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向社会公告拟简易注销的信息,公告期45天,期满后可直接向工商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相比一般注销登记,减少了清算组备案环节。以公司为例,申请简易注销需提交的材料简化为:申请书、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营业执照正副本。原来注销公告刊登在报纸上,现在申请简易注销前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公告,不收取任何费用。
需要注意的是,每户企业仅允许申请一次简易注销登记。如果因公告期间被提出异议、公告信息不符合要求、被发现提交材料弄虚作假等原因未被登记机关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该企业将不允许再次申请简易注销,只能通过一般程序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