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设立基金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开设基金公司的要求
1·股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2·有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章程;
3·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股东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币出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拟任管理人员以及从事研究、投资、估值、营销等业务的人员,拟任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设置了分工合理、职责清晰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岗位;
7·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监察稽核、风险控制等内部监控制度;
8·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