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并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
2、认证委托人建立并实施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3、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
4、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在五年内未因以下情形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1)提供虚假信息;
(2)使用禁用物质;
(3)超范围使用有机认证标志;
(4)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5、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一年内未因除上述所列情形之外其它情形被认证机构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6、认证委托人未列入国家信用信息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