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责任制;
(2) 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3) 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已通过考核;
(5) 特种作业人员已通过有关主管部门的考核,并取得专项作业指导书;
(6) 员工已通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7) 依法参保,为职工缴纳保险费;
(8) 工厂、工作场所、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程序的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 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措施和应急预案;
(12) 有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设备;
(1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如下:
1向行政机关提出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2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的法律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七条企业在生产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颁发和管理,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有关文件和资料。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审查。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审查合格,发给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书面通知企业,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