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
第五条商务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境外投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
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
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第九条对属于备案情形的境外投资,中央企业报商务部备案;地方企业报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申请条件:
(一)新办的申请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境外投资内容符合《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规定
2、《备案表》填写如实、完整、符合法定形式
2.不予批准的情形:
1、涉及《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予核准之情形;
2、《备案表》填写不如实、不完整、不符合法定形式
(二)依申请变更的申请条件
办理材料:
1、新设境外子公司
(1)境外投资备案表
(2)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股东会决议
(4)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新财报
2、并购境外公司
情形一:并购目标公司股东为外方
(5)并购协议(附中文翻译件)
情形二:并购目标公司股东为中方企业
(1)境外投资备案表(划转)
(2)并购方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3)并购方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股东会决议
(4)并购方境内投资主体(上海公司)新财报
(6)受让方(原中方企业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
(7)受让方(原中方企业股东)股东会决议
(8)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3、增资境外子公司
(5)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4、变更境外公司信息
(4)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
5、注销或转让境外公司
(1)注销或转让境外企业申请书
(4)清算报告或转让协议(附中文版翻译件)
(5)原境外投资批准证书原件
6、新设境外代表处(机构)、分公司
(1)境外机构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