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转让
1,名称: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
2,区域:北京
3,注册时间:5年以上
4,注册资金:100万
5,注册地址使用情况:实际办公地址
6,公司类型:合伙所
7,有无税控:有
8,报税情况:正常
人员:可继续挂也可以转走
转让原因:老板公司太多这个没有时间打理
我有一家北京城区的律师事务所转让,合伙企业成立5年以上
现在因年纪大了,想转让出去。律所话费了他不少精力和财力
现在准备转让出去,价格也不高
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二条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除符合《律师法》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当至少有二名符合《律师法》规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需要国家出资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由当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筹建,申请设立许可前须经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拨编制、提供经费保障。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律师业发展需要,适当调整本办法规定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资产数额,报司法部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其申请的名称应当符合司法部有关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的规定,并应当在申请设立许可前按规定办理名称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