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监督商标局公正、公开地进行商标确权。任何人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以下内容仅供参考,不同地区其要求不同,以政府机关新要求为准。
一、商标异议流程和时间
提出申请→商标局收到商标异议申请后,经过形式审查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商标局听取双方陈述事实和理由后作出裁定→对裁定不服,可自收到通知后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商标异议所需材料
1、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需有异议人签字或加盖公章;
2、异议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身份证复印件等;
3、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异议期内向商标局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