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社团注册成立要求有三位干事,其中一位须是香港人,且以香港人负责社团的运营与管理。余下两名可为社团的副主席、司库、秘书,或获社团委任负责处理社团银行帐户的人。申请人须填妥干事的资料,并由干事签名。递交申请表时,须连同干事的香港身分证副本或其他有效的身分证明文件副本(如干事并非身分证持有人),一并交到香港警务处的社团事务处。
如外国组织其中一名干事或成员在港居住或工作,而且在港有维持或使用办事处、业务地点或集会地点,则可申请注册。干事须提供电话号码及个人的通讯地址,而这些地址须与社团地址不同,作记录及联络之用。干事可提供香港的住址或业务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