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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通报了上市公司2013年年报审核情况,发布了2013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以上内容见网要闻栏目),并对《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
还回答了记者关心的其它问题
一、关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的解释
(一)关于私募基金宣传推介方式
《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有市场人士认为,此规定过于严格地限制了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
不得通过讲座、报告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是《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该规定是为了限制采取上述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以切实防范变相公募
该规定不禁止通过讲座、报告会、分析会、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能够有效控制宣传推介对象和数量的方式,向事先已了解其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的“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关于禁止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和基金财产混同
《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有市场人士认为,何种情形属于财产混同不太明确,如私募基金管理人跟投的,是否会被认定为财产混同?
该项规定系对《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沿用
基金财产属于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应当独立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等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将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的行为,违背了基金财产独立性的原则,可能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对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跟投私募基金的,有两种情形:一是跟投项目,其所形成的权益仍为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固有财产,不属于基金财产;二是跟投基金,跟投资金已经为基金财产的一部分,不同于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其他固有财产
上述两种情形均不属于将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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