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银行牌照申请条件、流程及周期

更新:2023-02-04 16:00 发布者IP:124.14.225.9 浏览:1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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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一、事项审查类型

民营银行筹建前审后批

二、办理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关于促进民营银行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国银监会关于民营银行监管的指导意见》.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对下列申请事项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

三、受理机构

拟设地银保监局

四、决定机构

银保监会

五、审批数量

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六、办事条件

设立民营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民营银行注册资本低为20亿元人民币;

(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管理人员和熟悉银行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五)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科技系统,具备保障信息科技系统有效安全运行的技术与措施。

还应当符合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二)具有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能有效控制各类风险;

(三)发起人股东中应当包括合格的战略投资者;

(四)具有科学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拥有高素质的人才;

(五)具备有效的资本约束与资本补充机制;

(六)有助于化解现有金融机构风险,促进金融稳定。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民营银行法人机构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三)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四)具有较长的发展期和稳定的经营状况;

(五)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财务状况良好,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八)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九)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银保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特别要求:

(一)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民营银行发起人单一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

(二)拟投资民营银行的资本所有者应具有良好的个人声望,奉公守法、诚信敬业,其法人股东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关联企业和股权关系简洁透明,没有关联交易的组织构造和不良记录。

(三)股东注册地要求。民营银行发起人应为民营银行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民营企业;

(四)资本属性。民营银行发起人应全部为民间资本;

(五)国籍要求。民营银行发起的主要企业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为中国国内公民且不得持有绿卡(外国居留权);

(六)净资产要求。对民营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如东部地区),优先选择单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受益人和剩余风险承担者个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的民营企业作为民营银行的发起人,对欠发达地区(如西部地区)可适当降低净资产要求;

(七)发起人主营业务要求。避免限制性行业或企业的投资者成为民营银行发起人;

(八)民营银行业务范围。民营银行应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成立初期业务范围应限于传统的存、贷、汇等基本业务;

(九)民营银行机构建设。民营银行应坚持“一行一店”,在总行所在城市仅可设1家(在行式)营业部,不跨区域;

(十)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监管要求。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民营银行法人机构的发起人:

(一)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二)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三)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四)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五)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六)代他人持有中资商业银行股权;

(七)其他对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

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审查条件:

(一)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二)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清晰透明,不得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

(三)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部控制制度;

(四)设置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专门工作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该项工作;

(五)配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人员,人员接受了必要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培训;

(六)信息系统建设满足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要求;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七、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完整,要素齐全。

八、有如下情形的,不予批准

经审核,不符合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条件。

九、申请材料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书面审查

十二、筹建程序

筹建申请由发起人共同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拟设地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民营银行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筹建组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银监会提交延期筹建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筹建延期的长期限为3个月。筹建组应当在规定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银监会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

十三、开业程序

民营银行开业申请由筹建组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所在地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民营银行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按规定领取金融许可证后,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民营银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当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所在地银监局提交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长期限为3个月。民营银行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开业核准文件失效,由所在地银监局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十四、审批结果

中国银保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对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筹建申请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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