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办理要求及申报材料
一、对于注册律师事务所要求:
1、证明的名称
住所证明和资产证明
2、证明的设定依据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四)住所证明;(五)资产证明。
3、准予办理的条件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4、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对其分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律师事务所设立申报材料:
1、律师事务所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书
3、拟设立律师事务所章程
4、设立人信息
5、设立人律师执业资格证明
6、住所证明
7、资产证明
三、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a、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资产。
b、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五)有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2、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可以看出律师事务所的成立并非那么简单,合伙的形式不同成立条件的差异也十分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