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与航道工程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4.1甲级资质标准 4.1.1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1 亿元以上; (2)近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 4.1.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10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港口 与航道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4.1.3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10 类中的5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5 万吨级或内河 2000 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5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5 米的防波堤工程 600 米以上; (4)沿海5 万吨级或内河 1000 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 300 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11(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20 万平方米或内河 10 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5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4.1.4企业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7 项中的 2项以上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60 米以上打桩船; (2)200吨以上起重船; (3)3000吨级以上半潜驳或 100 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4)排宽40 米以上铺排船; (5)2000立方米以上舱容耙吸式挖泥船; (6)总装机功率5000 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7)8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2乙级资质标准 4.2.1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 800万元以上。 4.2.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5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港口 与航道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4.2.3 技术装备具有下列4 项中的 2 项以上施工机械设备: (1)打桩船;(2)起重船;(3)总装机功率1200 千瓦以上挖泥船; (4)2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4.3承包工程范围 4.3.1 甲级资质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4.3.2乙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 万吨级和内河 5000 吨级以 下码头、水深小于 7米的防波堤、5 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 吨级 以下船闸和 30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 5 万吨级和内河 1000 吨级以下航道 工程、6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 28 万平方米或内河 12 万平方米以下堆场工程、12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6 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 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12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