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方主管部门确认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应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地方主管部门通知电力交易机构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第三十条 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所有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优先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自主协商期满,退出售电公司未与合同购售电各方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的,由地方主管部门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以转让、拍卖等方式转给其他售电公司;经合同转让、拍卖等方式仍未完成处理的,已签订尚未履行的购售电合同终止履行,零售用户可以与其他售电公司签订新的零售合同,否则由保底售电公司代理该部分零售用户,并按照保底售电公司的相关条款与其签订零售合同,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十一条 售电公司可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应提前45个工作日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交退出申请,明确退出原因和计划的终止交易月。终止交易月之前(含当月),购售电合同由该售电公司继续履行,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三十二条 对于自愿退出的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将退出申请及相关材料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三十三条 在地方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协调下,自愿退出售电公司应在终止交易月之前通过自主协商的方式完成购售电合同处理;自愿退出售电公司未与购售电合同各方就合同解除协商一致的,须继续参与市场化交易,直至购售电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各方同意终止履行。对继续履行购售电合同确实存在困难的,其批发合同及电力用户按照有关要求由保底售电公司承接。对购售电合同各方造成的损失由自愿退出售电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电力交易机构应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市场主体目录删除,向地方主管部门和能源监管机构备案,并通过电力交易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网站向社会公布。拟退出售电公司退出前需结清市场化电费和交易手续费。电力交易机构注销售电公司的电力交易平台账号,但保留其历史信息。
第三十五条 考虑市场化电费差错退补有滞后性,电力交易机构在售电公司退出后保留其履约保函6个月,期满退还。履约保函在退出后6个月内失效的,或售电公司在退出后6个月内办理企业注销、需取回履约保函的,售电公司须与其股东、上级单位或其他有履行能力的第三方协商,由第三方出具连带责任担保并经过公证的承诺书,提交电力交易机构后退还其履约保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