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批准管理条例》(2017年调整)第九条要求:申请办理食品经营批准,理应优先获得企业营业执照等合理合法法律主体。公司法人、合伙制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等,以企业营业执照注明的行为主体做为申请者。机关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非营利性企业、公司等申请办理员工食堂,以机关单位或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团组织登记证书或是企业营业执照等注明的行为主体做为申请者。第十条要求:申请办理食品经营批准,应当食品类经营主体形式和经营范围归类明确提出。食品类经营主体商圈分成食品销售经营人、餐饮经营经营人、员工食堂。第五十二条要求:本方法以下术语的含意:(一)员工食堂,指设于机关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非营利性企业、公司等,供货內部员工、学员等集中化用餐的餐饮业生产经营者。以上是“员工食堂”名字的由来和范畴的要求,《食品安全法》(2018年调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定)并没有有“员工食堂”更加确立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