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向办证窗口提交申请资料,由窗口工作人员初审,对符合规定的进行登记,并出具事前服务登记书,告知审查机构或人员的联系方式。由申请人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联系,落实现场指导、审查的具体事宜。
申请资料包括:
(一)餐饮服务许可申请书。
(二)预先核准名称的证明。
(三)餐饮服务场所使用证明和设备布局、工艺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四)提出申请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其法定代表人或业主的明复印件。
(五)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七)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性文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注: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未取得的企业在提供的资料上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非申请人本人前来办理的,办事人员应提供申请人委托书。
二、经现场指导、审查,持有结论为符合要求和基本符合要求的,由窗口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三、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放《餐饮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小提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自6月1日起,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取代卫生监督部门,对餐饮服务环节进行监管,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各地的情况不同,有些地区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规定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地点仍在卫生局,办证之前,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以防跑“冤枉”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