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开始转让福建保险代理
公司名 福建省xxxx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公司行业 金融
注册资本 1090 万元 实缴资本 1090 万元
所在地区 福建省 三明市 成立时间 2020-06
注册地址 福建省三明市宁化县 审批机构 省金融办
经营范围在福建省范围内依法办理:代理销售保险产品;代理收取保险费、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察和理赔;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税务信息
纳税类型 一般纳税人 国税CA 未购买
地税CA 未购买税控盘 未购买
一、委托代征增值税及附加
1. 基本规定
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应当缴纳的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2. 注意事项
①按照营改增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保险营销员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增值税税额。
②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③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此处需注意:如含税销售额小于或等于154500元,在申报时可选择不享受该优惠,仍按3%征收率计算。)
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征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