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进赣备案的通知
为优化江西省市场营商环境,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优化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信息登记服务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
一、统一市场监管及诚信评价体系
(一)凡在江西省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揽建设工程业务的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工商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外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测企业,下同)和人员,应在江西住建厅)登记相关信息,并纳入我省统一的市场监管系统及诚信评价体系。
(二)省住建厅负责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和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三)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给予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不得要求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进入当地的备案手续,不得要求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缴纳没有法律依据的保证金、强制扣押企业和人员相关资料等直接或变相设置门槛,限制省外进赣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地承揽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