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
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千
分之一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千分之零点
五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变更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第四十七条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
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查阅、复制公司登记事项,
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查阅、复制费。
第四十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其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被核
准后的30日内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并应当自公告发布
之日起30日内将发布的公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发布的设
立、变更、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应当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内容
一致;不一致的,公司登记机关有权要求公司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