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借款、发行债券等债务融资提供担保的行为;所称融资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稳健、财务状况良好的融资担保公司还可以经营投标担保、工程履约担保、诉讼保全担保等非融资担保业务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咨询等服务业务)前期服务于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
2、部门审批: 大部分地区为金融办公室少部分地区财政局,都需要三级审批
3、行业特点:融资担保公司的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
4、注册资本Zui低限额:2000万 各省市可以提高注册资本门槛
5、融资担保公司在住所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设立分支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变更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应当自分支机构设立之日起或者变更相关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外省设立分支机构: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经营融资担保业务3年以上,且Zui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Zui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7、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可能形成重大风险的,经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其暂停部分业务;
(二)限制其自有资金运用的规模和方式;
(三)责令其停止增设分支机构。
8、融资担保内部制度 项目评审、担保后管理、代偿责任追偿等方面的业务规范以及风险管理等内部控制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
9、融资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余额与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5%。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融资担保,为其他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条件不得优于为非关联方提供同类担保的条件。
融资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融资担保的,应当自提供担保之日起30日内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
10、融资担保费率由融资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协商确定
11、纳入政府推动建立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融资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降低对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的融资担保费率
融资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存款;
(二)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
(三)受托投资。
12、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制度。融资担保公司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