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1) 网上申请业务范围:依法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 新设立企业名称,主要包括:内资公司、内资非公司企业法人和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
(2) 现场申请业务范围:内资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总局现场受 理范围: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或者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的企业名称,其他需总局现场受理的企业名称。
(3) 现场申请业务范围:外资新设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各地方局 现场受理范围:依法需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的外资公司、非公司外资企业法人等。
二、项目审查类型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业务。
三、审批依据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6 号,2005 年 12 月 18 日修订)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第十七条:“设 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第十八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四、受理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企业注册大厅
五.决定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登记注册局名称登记管理处。
六.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七.数量限制
对申请人设立企业数量无限制。为规制企业名称恶意申请,占用名称资源行为,同一投资人申请,已核准通过但未办理企业登记注册 的名称不超过 5 个。
八.申请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九.禁止性要求
参考《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定》、《企业名称相同近似管理规定》。
十. 申请材料目录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含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提交全体投资人的资格证明复印件(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说明:
1) 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中国企业登记网”
5 (http://)下载相关表格。
2)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3)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 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 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 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注:网上提交申请,外商投资企业需上传全体投资人资格证明复印的扫描件(PDF 格式)。
十一. 业务办理基本流程
网上申请业务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