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山西保险代理公司2022费用及流程

更新:2026-01-13 07:00 编号:13212385 发布IP:123.119.190.142 浏览:3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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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向当事人进行权利告知。

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视为放弃权利。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提交书面材料。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提交书面材料的期限。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

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 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有改变的,应当重新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听 证

第四十七条 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拟依法作出下列行政处罚的,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一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对保险机构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法人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2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保险中介机构法人处以30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对其分支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其他法人、组织处以10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对个人处以5万元以上的罚款;

(三)限制业务范围;

(四)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五)责令停业整顿;

(六)吊销业务许可证;

(七)撤销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

(八)撤销任职资格;

(九)责令撤换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

(十)禁止进入保险业;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章规定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处罚。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提出。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选择陈述和申辩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予以复核。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中国保监会或者派出机构应当确定听证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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