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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评估机构,非专利技术出资评估

更新:2023-04-24 08:29 发布者IP:114.241.216.134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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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曦英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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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曦英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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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有技术评估,非专利技术出资评估,非专利技术评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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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资产评估.jpg

确定待出资的专有技术的价值是专有技术出资的必经程序,是认定出资人或股东权利的依据。专有技术由于属于无形资产的范畴,因而对其价值的确定必须进行评估以对其价值予以量化。目前,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有关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有现行市价法、重置成本法和收益现值法。然而无论采取何种方法,我们认为,对于专有技术价值的确定而言,其终的评估值主要是建立在以下三种基础价值之上的:

(1)开发价值,是指专有技术权利人研究开发该技术成果所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的总和;

(2)维护价值,也称为维护成本,特指专有技术权利人为维护专有技术的秘密状态而采取保密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3)预期收益价值,是指专有技术在未来投入使用时所能够产生的收益价值。

同时,基于专有技术的特殊性,在对专有技术进行评估时,有必要考虑可能影响专有技术评估价值的以下几个因素:

(1)专有技术的相对秘密性。由专有技术的合法风险性可知,专有技术的秘密性不是的,而是相对的,不是任何人都不知道。这决定了其自身价值的垄断程度。专有技术知悉和使用的人越多,其可预期的超额垄断价值就越少,甚至有出现较大贬值的风险。因此,专有技术的相对秘密性是评估其价值时应特别考虑的一个因素。

(2)专有技术的先进性程度。专有技术的先进性程度是与该专有技术的垄断年限紧密相连的。一项专有技术的先进性程度越高,则其在秘密状态下被新的技术发展所替代的期限就越长,其权利人对该技术的垄断期限相应地也就越长,其价值也就越高。因此,在对专有技术进行价值评估时也应当考虑其先进性程度。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并非所有的知识产权都能资本化,只有那些在法律和事实上能够用来转让的知识产权才能作为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工程或产品设计图纸、注册商标等。

为鼓励规范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设立内资公司,《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应运而生。根据《知识产权投资入股登记办法》,包括商标权、著作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今后可以经评估后作价入股,这意味着企业登记注册资金来源得到进一步扩大。

1、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出资的除外。

2、作为非货币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3、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入股,高比例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百。

4、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注明知识产权出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方式。

知识产权评估管理规定由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依照法律、法规共同另行制定。

5、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应提交下列文件: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需说明评估情况和评估结果);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一)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设立公司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3.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二)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适用前款设立公司程序第2项、第3项。

2.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

1、一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人民币,而且,注册资本需一次性出资,不能分期出资。

2、普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为普通的有限公司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出资,首期出资可以为20%,其余注册资本在2年内到位。

3、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股份公司低注册资本要求为500万元人民币。

4、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集团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其注册资本低要求为5000万人民币。

5、特殊行业注册资本要求

特殊行业的注册资本有明确规定,比如国际货运代理低注册资本为500万人民币,二级建筑工程公司要求为2000万人民币。

6、外资公司注册资本规定

外资公司注册是需经审批的,普通的外资公司注册资本依据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特殊行业的依据行业规定的低注册资本要求。

不同类型的公司,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特殊行业的公司,其注册资本低要求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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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知识产权入资的设立公司程序

根据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方式不同,可分为货币出资设立公司、非货币出资方式。非货币出资方式又分为实物出资方式、土地使用权出资方式、知识产权出资方式。其中,非货币出资由于其价值不确定在验资之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知识产权作为非货币出资的形式之一,在以知识产权入资的设立公司时,同样应当进行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

另外,非货币出资方式设立公司还有一项重要的程序,既办理权属转移手续。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非货币出资的必须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否则,视为未出资。同样以知识产权出资的也应履行相应手续。所以,拟通过知识产权入资的方式设立公司的,应履行以下程序:

(1)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

(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技术评估;

(3)知识产权的验资;

(4)申请人办理权属转移手续。

(5)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6)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2、知识产权必须产权关系明晰

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对其拥有所有权。也就是说,用于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出资人拥有完全、合法、有效的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产权关系明晰;二是用于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具有一定的价值,可以依法转让。

(1)从产权关系来看。投资入股的知识产权人是否享有知识产权,其权利证书上所载明的权利是个人拥有,还是法人拥有?是一人拥有,还是多人拥有?有没有产权纠纷?出资人只有拥有合法、有效和完全的专利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才可以投资入股。凡是产权关系不清楚,或者不公开的技术秘诀等是无法为其办理产权过户与验资手续的。

(2)从时间性来看。有些知识产权是有法定有效期限的。比如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在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专利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1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3)从出资范围来看。如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应当包括权利要求书中载明的独立权利和从属权利;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包括专利申请书中提出的基本设计和相似外观设计的专利保护,以及专利技术实施所需要的其他必要条件。如商标出资范围应当完整,如防御商标、联合商标是否随同主商标一起出资;而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不能以个人或企业为出资人。

3、知识产权出资比例可以占到注册资本的。

知识产权的出资比例可以与其他非货币资产的出资比例叠加,总的比例可以占到注册资本的。

4、无论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还是投资入股,首先需要解决得就是知识产权的现实价值是多少?由于知识产权为无形资产,不像设备、资金那样看得见摸得着,所以现实中关于知识产权价值存在诸多争议。体现知识产权价值合理的方式是通过市场竞价拍卖,但是知识产权所有人目的是投资入股并非转让,所以无法通过拍卖来实现目的。现实中,较可取的办法就是知识产权的资产评估。价值评估的方法很多,常用的有三种;一为重置成本法,二为收益现值法,三为市场比较法。另外《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明确了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

(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

(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

(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

(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5、关于的权利转移手续

依照《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即到法定机构办理知识产权的"过户登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知识产权在法律上仍然没有发生转移,出资人仍然没有完成出资。因此,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出资的,依照专利法有关专利权转让和使用许可的有关法律规定,应到中国专利局办理专利权人变更登记手续并予以公告,即将专利权从专利技术出资人一方"过户"到新设立的公司头上。以专利技术使用权出资的,出资合同应向中国专利局备案。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目前法律尚无相应的规定。以注册商标所有权出资的,依照《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关于商标权转让及使用许可的有关规定,出资人和新设立的公司应当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附送原《商标注册证》。

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价值评估资料搜集目录

一、权属资料

1. 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身份证复印件、简介;

2. 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产权证明;

3. 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分割协议书;

4. 拟增资企业资料(公司名称核准通知书);

5. 其它有关权属资料。

二、非专利技术资料

1. 委托方及产权持有者非专利技术研发情况简介、研制人简介;

2. 非专利技术相关授权、转让等法律文书及价款支付凭证;

3. 非专利技术说明书;

4. 非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同行业市场发展前景、发展趋势;

5. 非专利技术产品目前市场状况;

6. 非专利技术基本情况调查表(见附表);

7. 非专利技术产品项目建议书,合资合作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技术改造方案;

8. 非专利技术检测报告,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对技术的评审等;

9. 委托方对该非专利技术产品未来5年的收益预测及编制说明(C表);

10. 资产委托方承诺函;

11. 资产占有方承诺函;

三、其它资料

1. 非专利产品获奖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2. 其他以上未提及的有关技术产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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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孙段敏
注册资本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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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资产评估;企业管理咨询,技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简介北京国曦英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资格证书代码:11180014;公函编号:2018-0072,)是全国性专业资产评估机构,现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单位,北京资产评估协会会员单位。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旗下拥有北京国曦英泰咨询有限公司,专注于为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商务咨询、资产评估、等多元化、一站式服务,力争成为“中国资产评估行业的领军企业”。公司拥有一支在资产评估、及知识产权领域执业多年、有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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