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市辖区的名称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市辖区名称与市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
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省、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名称,由行政区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没有行政区域公司核名注册
一、行政区划:
1、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
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1)、 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 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3)、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二、字号:
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
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
三、行业:
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2、 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 2) 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 司;
(3)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 同。
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者县级 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上述地名不 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外国投资者是 具有驰名商号的公司,在我国举办注册资本在一千美元以上独资营业,可以在该独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中不标明待业或经营特点字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