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北京市司法局要求对于律所合伙人变更(合伙人的股权转让)要分两个阶段进行审计核实。
第一个阶段,是由会计师事务所对律所股权转让基准日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进行核实,出具净资产真实性的专项审计报告。
第二个阶段,是由会计师事务所核实转股资金,出具验资报告。具体程序为:
1、由新股东将股权收购款项打入律所开立的基本户中,款项的内容注明为投资款。
2、由律所相关人员陪同会计师去银行进行函证。
3、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银行进账单、银行对账单、银行询证函等资料出具变更验资的验资报告。
为使上述审计、验资工作顺利进行,需要律所提供下列资料:
1、股东或合伙人的股权转让协议。
2、司法局批准成立律所的批复、律所执业资格批准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上年度审计报告(如果上年度是本所出具可以不再提供)、Zui近一期验资报告。
3、股权转让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
4、股权转让基准日的银行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5、股权转让基准日的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总账、明细账、会计凭证(如果是电子帐套,备份审计年度帐套发给我们,不用再提供纸质账本)。
6、股权转让基准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7、股权转让基准日的固定资产明细表、计提折旧明细表。
8、房屋产权证、车辆行驶证等相关产权证照。
注:上述资料需律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