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河南的律师事务所的介绍:
1.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2.: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3: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4.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基本信息
统一社会信用编码 31*************2
成立日期 成立满五年
负责人 ****
律师人数****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机构简介 -
律师团队****
序号 律师照片
律师姓名
执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