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全国的保安公司
转让全国的保安公司
新设全国的保安公司
1.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举杯任职所需的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制、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
(3)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4)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
(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2.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对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规划、布局要求,具备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并符合下列条件:
(1)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注册资本;
(2)国有独资或者国有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的51%以上;
(3)有符合《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守护押运人员;
(4)有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通信、报警设备。
转让保安公司的介绍:
河南****保安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万
实缴200万
有限公司
成立满三年左右
保安经营许可证:
每年需要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