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淀区商贸公司解除三年严重违法,可以提供注册地址,快速办理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因列异满三年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工作,是指对于因违反《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五条款第(一)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经企业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后可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工作,具体情形如下:
(一)因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前已履行相关义务但未申请移出异常名录的企业
1.企业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2.企业因未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公示了相关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3.企业因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更正其公示信息,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4.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前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未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
(二)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列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履行相关义务的企业
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列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后,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可以重新联系或依法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且没有《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经其主动申请后,由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管部门移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