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书全名: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许可证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受理机构: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通信管理局进行审批
决定机构:工信部
办理方式:本审批事项采用电子政务方式,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务服务行政许可业务受理系统》提交申请材料。
办理时限:电信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年检要求:每年1-3月提交年报
年检要求:省内证每年1-3月年检,跨地区证每年3-6月年检
有效期限:互联网资源协作许可证使用年限为5年、5年后需要办理续期(每年年检)
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简介:
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包括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业务分类:
数据存储
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
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
常见案例:
涉及虚拟空间出租的IAAS服务国内互联网企业提供的云主机服务、云存储服务。
PAAS服务国内供应商以大型互联网企业为主、软件企业和电信运营商也有参与。
特别提示注意事项:审批和前置审批
一、您的主办单位名称、经营范围、网站名称及网站内容等,如果涉及前置审批(特殊行业)内容,则需要通过行业前置审批后才可以申请ICP许可证,否则会导致审核失败,涉及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的批准文件;涉及电子公告服务的,必须专项申请。
论坛类:需要前置审批,BBS论坛(电子公告服务)
广播类:需要前置审批,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药品信息类:需要前置审批,药品信息服务许可证
出版类:需要前置审批,出版许可证
药品交易类:需要前置审批,药品交易资格证
新闻类:需要前置审批,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医疗服务类:需要前置审批,医疗保健信息前置审批
视频类:需要前置审批,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二、资源协作业务许可证申请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审批,各地区政策有所区别,具体可咨询。
三、《关于促进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金融分为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基金销售、保险、信托、消费金融等,其中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应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其余进行网站备案即可。
申请基本条件: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其注册资本限额为100万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其注册资本限额为1000万人民币(经营者不涉及外资)
三、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的经验和和相关人员
四、申请公司名下提供三名人员一个月社保记录
五、申请公司名下是否有网站备案、网站是否存在有偿信息服务栏目。
六、申请公司所有股东往下追溯到自然人终止,确认申请公司所有股东是否含有境外资产。
七、有必要的经营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八、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九、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十、公司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十一、国家规定的其它条件
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申请流程:
客户准备材料清单:
一、信息通用表格
二、社保人员信息(至少三名社保人员):
注:所有材料优先提供彩色扫描件,纸质请保存、身份证为正反两面,短期内如公司有工商变更计划,请提前告知。
协助准备材料清单: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2、《公司概况介绍文档》
3、《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法人签字并公司盖章)
4、《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前置审批评估》
5、《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6、《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承诺书》
7、《网络技术方案》
8、《网络拓扑图及简要说明》
9、《技术实施方案》
10、《依法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11、《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
12、《市场调研分析》
13、《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14、《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
15、《预期服务质量》
16、《投资分析》
17、《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18、《股东追溯不涉及外资承诺书》
19、《网站、APP等应用规范评估及整改》
20、《服务器接入商名称、覆盖机房节点位置、IP地址材料》
21、《部署IDC/ISP网站备案管理系统》
22、《部署IDC/ISP信息安全管理系统》
23、《部署IDC/ISP接入资源管理平台》
24、《IDC机房运行安全评测》三套系统通过工信部评测后,接入工信部或通信管理局下发的接口开始正式使用。
25、《与基础运营商签署的机房租赁协议》(自建机房需先通过机房评测)
26、《电信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