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国务院令第292号)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七条:“申请《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问: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表演)直播详细给我介绍一下
答:审批部门:各市的文化和旅游局审批时间:20个工作日条件:企业无外资成分,营业范围有“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字眼。
申请材料:1、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彩扫件;
2、法人身份证彩扫件;
3、工商调档章程;
4、股东身份证彩扫件;
5、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房产证彩扫件;
6、域名证书彩扫件;
7、相关人员的毕业证书以及身份证彩扫件等
注:北京地区,公司名称带有教育不给批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想解决的随时联系小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