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信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相关业务种类

更新:2021-09-01 17:08 发布者IP:183.242.15.88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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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以下答问中《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简称《许可证》)

一、什么是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以下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是指制作、编辑、集成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视音频节目,以及为他人提供上载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的活动。
二、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的主要依据?
1.行政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228 号),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2.部门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自2008年1月起施行;《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6号令”),自2016年6月起施行。
三、什么业态属于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是指以电视机、各类手持电子设备等为接收终端,通过局域网络及利用互联网架设虚拟专网或者以互联网信息网络为定向传输通道,向公众定向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等视听节目服务活动,包括以交互式网络电视、专网手机电视、互联网电视等形式从事内容提供、集成播控、传输分发等活动。
四、常见的视听节目传播方式有哪些?
1.将视听节目汇集在自有服务器上,以点播、轮播、频道播出等方式,向用户直接提供视听节目播出服务。
2.完整转播其他机构已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频道、互联网视听节目频道及实况视音频直播节目。
3.将互联网上的视听节目信息编辑、排列在同一网站上,向用户提供节目的查找、收看服务。
4.为网民提供专门的节目或信息上传通道,供网民将自己或他人的节目源通过网站的信息播发系统或收视界面传递给公众(UGC网民上传)。
五、开办哪些类别的音视频业务,需要办理《许可证》?
按照国家广电总局发布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开展目录范围内的网络视听业务,均需办理《许可证》。
六、哪些音视频业务形态不属于网络视听节目管辖范畴?
1.音视频通信。聊天、语音通信等通过互联网提供的视音频即时通讯服务。
2.监视画面。为监控道路交通、防范安全风险等需要,通过互联网传送的实时监视器画面。
3.远程教育。旨在以提高特定人群相关水平为目的的网络视音频教学活动,如通过互联网开展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师范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远程教育活动。
4.录音录像制品网上分销。指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向商户下采购光盘、磁带等录音录像制品的订单,商户将相关录音录像制品通过物流公司送到消费者家中,消费者使用光盘播放机、录像机等自有终端设备播放所购买的光盘、磁带等音像制品。
5.广告宣传。在互联网站上登载、播放产品介绍、服务推介、企业形象宣传等视听内容。
6.辅助性引用。论坛、博客、播控等网站上,仅以配合个人观点为目的引用少量视听节目,网站上无特定视听节目板块、栏目。
7.网络音乐、演出剧(节)目、网络游戏等。
七、申请《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有健全节目安全传播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听节目资源;
4.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能力、网络资源;
5.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相关人员,且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6.技术方案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7.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确定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总体规划、布局和业务指导目录;
8.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
国有控股单位包括多家国有资本股东股份之和全权控股的企业和国有资本相对控股企业(非公有资本股东之间不能具有关联关系),不包括外资入股的企业。
八、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单位,是否允许有外资?
答: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2017年6月2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4号),“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为禁止外商投资产业。
九、民营单位能否申请《许可证》?为什么有些民营单位仍持有《许可证》?
1.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具备法人资格,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2.《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56号令)自2008年1月开始实施,在此之前无国有资本的要求,有部分民营单位已开展了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2008年2月国家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负责人就《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明确说明:《规定》发布之前依法开办、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重新登记并继续从业;发布之后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符合《规定》第八条所列的条件。故《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发布前已开办视听节目服务的民营单位,通过到期换证延续了《许可证》资质。
十、如何申请《许可证》?
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地方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材料报所在地省级广电主管部门,经初审后报广电总局审批;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广电总局提交申请材料。
北京市辖区单位,可登录“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站(http://gdj.beijing.gov.cn/)-政务服务-办事指南”,查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审批”事项,查询所需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准备齐全后到北京市政府服务中心(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提交申请,目前政务服务中心支持窗口办理、网上办理、邮寄办理三种办理形式。
十一、申请《许可证》是否需要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其他许可文件?
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有关规定要求,结合《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分类目录(试行)》(2017年),申请从事首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广播电台、电视台形态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应持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或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从事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中的首项:时政类视听新闻节目转载服务,应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申请从事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中的第二项: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相关类视听节目的主持、访谈、报道、评论服务,应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从事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中的第三项:文艺、娱乐、科技、财经、体育、教育等相关类视听节目的制作(不含采访)、播出服务,第四项:网络剧(片)的制作、播出服务,第七项:一般社会团体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等组织活动的实况视音频直播服务,应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不涉及到以上业务,不需要提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许可文件。
十二、《许可证》审批流程、时限要求是什么?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广电总局审批。广电总局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审批时限要求,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中央直属单位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
十三、取得《许可证》后,是否需要年检?到期应如何办理延期换证?
目前对《许可证》无年检要求,需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办理变更、延续、注销等手续。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条:《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于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持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续办手续。
北京市辖区内持证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前50日,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提交延续申请。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按照“申请从事视听节目服务单位需具备的条件”,结合持证期间业务开展情况、有无违规记录,日常管理情况等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广电总局审批。
十四、《许可证》持证单位如何办理相关变更事项?
按照《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项目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的办公场所、法定代表人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网址、网站名依法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向省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电信主管部门备案,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登记的,应当依法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十五、《许可证》持证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有何要求?
答: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有重大资产变动或有上市等重大融资行为的,以及业务超出《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变更股东、股权结构,或上市融资,或重大资产变动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同时,可对其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予以警告,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变更股东、股权结构,应注意变更后的股权结构不能含有外资,股东应逐级追溯至自然人或国有资本。获批《许可证》时公司性质为民营单位的,股东变更不受国有资本限制;获批《许可证》时公司性质为国有的,股东变更时不能改变国有单位性质。
十六、什么情况可以注销《许可证》?
依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北京市持有《许可证》单位未按期提供服务的,其《许可证》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上报广电总局予以注销;申请终止服务的,应提前40日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申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初审后上报广电总局注销其《许可证》;连续停止业务超过60日的,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上报广电总局按终止业务处理,其《许可证》由广电总局予以注销。
十七、换发《许可证》后有何要求?
1.严格按照《许可证》登载的范围内(网站名称、播出名称、登录地址、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传播范围)从事相关业务。
2.在本网站首页下面显著位置标明《许可证》编号,并将《许可证》(正本)“正文”部分的首页和附页全部扫描录入,并与《许可证》号链接。
3.新版《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务必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涂改或挪作他用。
十八、未持有《许可证》且擅自从事视听节目业务会受到什么样处理?
擅自从事视听节目业务的网站或APP,按照电信管理和互联网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关闭其网站或APP,吊销其相应许可证或撤销备案,责令为其提供信号接入服务的网络运营单位停止接入;拒不执行停止接入服务决定,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据《电信条例》规定吊销其许可证。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通过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开办在线教育类视听业务有何要求?
答:互联网教育企业开展以提高特定人群相关水平为目的网络视音频教学活动,如通过互联网开展学前教育、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远程教育活动,不属于《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管理范畴,不需要办理《许可证》。
二十、公司营业执照范围包含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相关事项,在办理网站ICP备案手续时,是否需要《许可证》?
公司拟备案的网站(含APP)若涉及到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即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应办理《许可证》。若不涉及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业务,不需办理《许可证》。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内容,如有不明白之处随时欢迎咨询小编我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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