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分所的要求和条件
(一)事务所名称变更上传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一)(备案申请表)》;
重要提示:去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之前请先在会计行业管理网上进行事务所重名查询,再去核准名称。网上变更确认后换发执业证书。
(二)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变更上传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新旧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同时签字;
重要提示:法人和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必须一致。网上变更确认后换发执业证书
首席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必须满足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近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三)有限责任事务所注册资本变更上传材料
重要提示:网上变更确认后换发执业证书。
(四)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变更上传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情况汇总表(附件2)、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执业经历表(附件3)、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事项情况表(附件7);
重要提示:附件2只填写新增的股东,附件3新增合伙人或股东按照每个人填写,要求本人签字。此表应按照时间顺序需填写:⑴注册批准时间、批准文号(行业管理系统查询),⑵近一次注册信息(年检信息),⑶转入本所日期。附表7左侧填写减少股东,右侧填写新增股东,没有变化项不填写;
2、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的《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二)(备案申请表)》;
3、新任合伙人或股东注册会计师证书扫描件(重点近5年年检标识);
4、新股东或合伙人应提供近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证明,“注册会计师执业经历证明”(见下载专区),由从事审计业务的事务所主任会计师签字并加盖公章,本人签字的近5年每年一份报告目录表“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明细表”(见下载专区)。
重要提示:新合伙人或股东必须转入本所且满足: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后近连续5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近三年内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近3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且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审计业务时间累计不少10年的,附件3中“*”号的内容必须填写,参与的审计项目每年填写一项同时上传审计业务工作底稿中有本人签字的复核页。
(五)事务所办公场所变更上传材料
重要提示:网上变更确认后换发执业证书。
(六)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上传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划迁移表(附件9);
3、企业(公司)迁移登记申请书;
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原件;
重要提示:网上确认后需换发新的执业证书。
(七)事务所执业终止上传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终止情况表(附件11);
2、市场监督管理局注销核准通知书;
重要提示:如果是总所终止,需先办理分所终止。同时收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后进行网上确认。
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成立分所的要求和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