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壳收购和转让新要求,律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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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内容包括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从严监管集团化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方面,这预示着参与私募投资的基金或其他投资者从此将有据可循。
事实上,监管层肯定了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做出的贡献,也指出了在快速发展中暴露的问题,例如:包括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异地经营、集团化运作、资金池运作、刚性兑付、利益输送、自融自担等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为此,《规定》强化了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行为负面清单、明确私募基金财产投资的负面清单,形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从业人员等主体的“十不得”禁止性要求。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快速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募集资金、规避合格投资者要求、不履行登记备案义务、普遍性异地经营等。
同一主体实际控制2家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披露各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风险控制制度。
意见稿着力引导私募基金回归投资本质,重申投资活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本质,严禁使用基金财产从事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严禁投向类信贷资产或其收(受)益权,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以及国家禁止或限制投资的项目等。
办理私募基金备案壳收购和转让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