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对独立的经营场所。
省辖市区内经营综合医疗器械企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代理企业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药品零售连锁总部的经营面积参照此标准,并且应单独设立医疗器械办公区域)。
县级市(包括县)以下经营综合医疗器械的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代理企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单品种代理企业经营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企业的经营场所不得设置在住宅类型的房屋或居民住宅区内。
企业应具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储存条件,包括具有符合医疗器械产品特性要求的储存设施、设备。兼营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应有独立仓库场所。省辖市区内经营综合医疗器械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80平方米,代理库房建筑面积(药品零售连锁总部兼营非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专设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县级市(包括县)以下经营综合医疗器械的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代理企业库房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