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建筑设计院基本具备条件如下:
l.从事建筑设计业务3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工程等级为三级及以上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社会信誉以及必要的经营资本,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人数不少于l0人;其中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3人,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必要的技术、质量、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5.计算机数量达到专职技术骨干人均0.8台,计算机施工图出图率不低于百分之75;
6.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建成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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