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微整诊所的医师条件? | 人员要求:需要具有特定的医学 |
如何办理微整诊所的医师条件? | 资格和执业资格(需要长期培训); |
如何办理微整诊所的医师条件? | 需要医学毕业,再进行整形 |
如何办理微整诊所的医师条件? | 等的多年培训。 |
如何办理微整诊所的医师条件? | 皮肤美容、护理是用药物、注射和各 |
如何办理微整诊所的医师条件? | 种理化等侵入性手段对皮肤进行护理、 |
如何办理微整诊所的医师条件? | 治疗皮肤疾病,使皮肤疾病得到治疗, |
如何办理微整诊所的医师条件? | 正常皮肤更加健康和细嫩。 |
下面介绍一下医疗美容诊所的设置要求和条件?
我们设置注册诊所有时候很懵,不知道到底需要什么,那么,下面就是医疗美容诊所的基本要求,这是zui低要求,大家以下面这些为基本条件,详细条件可以咨询【北京顺美商务-李经理】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 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超声波、治疗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代办北京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大兴、顺义等各个区域医疗美容诊所、门诊医院,综合门诊、口腔门诊、民营医院等。
办理医疗美容诊所、门诊、医院的许可事项、工商执照、消防、环评、装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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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称:北京顺美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联系人: 李 总
联系方式:【页面上】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万达广场8号楼
我们能做什么?
1、我公司是筹建北京医疗机构的设立、审批、验收、年审、设计、装修、人员、设备等,我们代理医疗机构所有的手续,包含:工商执照、医疗机构执照等、环评手续、消防手续(部分消防只能让所属物业来做)
2、我公司只做北京的医疗机构代理业务,外地的我们不做。
3、我公司只针对筹建医疗机构的客户群体,不承接中介的推荐客户,中介勿扰。
4、医疗机构包含:医院、门诊、诊所、社区服务站、体检中心等等、
5、如果有疑问可以咨询:李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此有明确规定: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 设置申请书
(二) 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 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 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 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设置医疗机构的批准书;
(二) 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 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 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
(五) 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 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 所有制形式;
(三) 诊疗科目、床位;
(四) 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